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2016-048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 本次会议《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授权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和《关于授权2016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曹立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史伟明先生、马建苓先生、刘丹女士和独立董事张惠强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宋波女士和监事胡晓云女士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授权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授权2016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由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448,289,188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方,在议案八、十、十一表决时回避表决,由于未有非关联股东参与上述三项议案表决,因此上述三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为满律师、孙宜韧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4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向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壹拾亿元,期限三年,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以名下华盈大厦76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名下芳湖园、盛湖园项目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名下东丽湖项目商业土地和名下熙雅花园项目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明

注册资本:陆亿贰仟陆佰壹拾柒万贰仟陆佰贰拾叁元叁角伍分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用事业、环保业、物流业、能源、建材、建筑行业、文教体育卫生行业、旅游业、餐饮娱乐业、传媒业、园林绿化业进行投资;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沿线附属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技术开发;工程咨询。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计7,298,671,087.51元,负债合计5,298,375,871.36元,2015年营业收入为271,672,108.12元,2015年净利润为-232,171,730.48元,上述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88.12%的子公司。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担保方式: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以名下华盈大厦76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名下芳湖园、盛湖园项目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名下东丽湖项目商业土地和名下熙雅花园项目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抵押担保期限为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为日常开展业务所需,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均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担保在该议案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截至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余额59.78亿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5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4:30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由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448,289,188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方,在议案八《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十《关于授权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和议案十一《关于授权2016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同时未有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因此未有非关联股东参与上述三项议案表决,造成上述三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充分行使股东的投票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6]第097号

致: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侯为满律师、孙宜韧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6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16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48,289,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所持股份448,289,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6年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其中议案五、议案七、议案八、议案十、议案十一和议案十二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5 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 2016 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7、《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6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的议案》。

由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448,289,188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方,在议案八、十、十一表决时回避表决,由于未有非关联股东参与上述三项议案表决,因此议案八、议案十、议案十一上述三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会议部分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侯为满

孙宜韧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